企業識別


前言:  
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使用條款(以下簡稱「本條款」)是就「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「宏華國際商標」(定義見下述1)的使用條件所制定之基本條款。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下述商標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的所有人。本公司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使用條款中提供可下載的商標及留白(Isolation)條件,敬請詳細確認,您也可以參考本公司(CI)介紹的詳細定義。

為了不會對我們的產品與服務,以及母集團跟我們與合作夥伴或其他成員的關係造成混淆,我們將以下準則結合在一起,宏華國際在您遵守下述使用準則的條件下授予您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的權利。

倘若依照下面所述方式使用商標,您可避免與公司律師展開協議談判,或是收到變更不當使用的要求通知。您必須獲得宏華國際明確的書面許可,方可以準則中未描述的方式使用公司商標,同時您在使用時依本公司規定,您須遵守這些準則中的協議,包括下面提供的商標授權條款。

如果您要將商標用於傳媒、雜誌等媒體,或是您對於本公司建議的商標用途有任何疑問、想要申請特定用途的許可,請與我們聯絡。

一、定義 本條款使用下列各項用語。  
(一).「宏華國際」係指本公司所屬商標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或所營運之服務(包含「宏華國際」或其他相關產品與服務)  
(二).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係指下述4種商標的個別名稱或統稱。

(三).「外界媒體」係指本公司以外之第三人管理、營運的營利事業團體、非營利事業團體、公益事業團體、法人團體、社團法人、網站或應用程式,媒體套組、紙本媒體及其他媒體。 
(四).「使用者」係指外界媒體刊載「宏華國際商標」者。

 

二、如何對條款的同意表示 
只有在使用者同意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使用條款時,即可無償下載並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。

三、權利歸屬 
所有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相關的權利(包含著作權、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在內,但不只限於此等權利)皆歸屬於本公司。

四、使用準則 
使用者需遵守以下使用條件。 
(一).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的使用目的僅限於非商業目的介紹「宏華國際」產品與服務,除本公司另外允許外,使用者不得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於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。 
(二).「宏華國際商標」僅限於高品質之資料(網站、高畫質影視、精製商品…等)中使用。 
(三).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第一次出現在使用者的資料中時,使用者必須使用正確的商標標記(™、®),例如:「宏華國際®」。 
(四).除了調整整體尺寸外,使用者不得變形、加工更改「宏華國際商標」。另,使用者亦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文章之中。 
(五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應用程式圖標或商標的一部分。 
(六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個人檔案照片或背景圖像。 
(七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連結或轉址至與「宏華國際」無關的服務。 
(八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代表「宏華國際」以外的服務、製品或外界媒體。 
(九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以複數或所有格之形式使用。 
(十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與名字或其他任何商標或商品名字聯合使用。 
(十一).使用者不得以含有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或其他任何變化之名稱提出產品、服務或其他商標註冊申請。 
(十二).使用者必須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周圍留白(以下簡稱Isolation),以維持商標圖樣。使用者不得在Isolation的範圍內置入其他要素。另,即使留有Isolation,使用者亦應盡量避免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附近置入尺寸過大或顯示方式過強的文字或圖案。 
(十三).使用者不得在符合下列描述的外界媒體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。 
1.有過度暴力的表現,性暗示過度露骨的表現、涉及人種、國籍、信仰、性別、社會地位、家世等有關歧視的表現、引誘或助長自殺、自傷行為或濫用藥物的表現、其他反社會情節在內等使人感到不愉快的表現之外界媒體,也不得以詐欺、有害、粗鄙或詆毀他人之方式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。 
2.以與人力派遣、工會、勞動基準法為目的之外界媒體。 
3.不當蒐集個人資料或隱私之外界媒體。 
4.僅以廣告為內容之外界媒體,以誘導至特定網站為目的之外界媒體、網站擷取(web scraping)及字句拼湊(word salad)、其他一般被視為垃圾廣告之外界媒體。 
5.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的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、名譽權、隱私權、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權利之外界媒體。 
6.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外界媒體。 
(十四).使用者不得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用於導致本公司被誤認為承認或支持外界媒體之用途。 
(十五).以下描述為合理的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之定義。 
您可以… 
1.使用本網站提供的原始商標。 
2.使用下載檔案中規定的顏色。

五、使用者責任 
(一).本公司認為使用者在違反本條款情形下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時,除將禁止使用者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,亦會採取本公司判斷有必要且適當的措施。但此不代表本公司有義務防止或糾正該等違反情形。 
(二).起因於使用者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(包括本公司第三人處收到原因為該等使用的申訴),致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害(包括律師費用的負擔)時,使用者應依照本公司要求立即給予補償。

六、非保證、免責條款 
(一).不論明示或默示,本公司均未保證「宏華國際商標」(包括本內容)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(包括安全性、可靠性、正確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特定目的的適用性、安全等相關缺陷、錯誤或程式錯誤、權利侵害等)。本公司對使用者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再提供「宏華國際」商標的義務。 
(二).因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而對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害,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
七、本條款之變更 
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,得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條款,變更後的本條款自公布在本公司經營網站內的適當處時起生效。如使用者於本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「宏華國際商標」,將視為使用者以有效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。

八、準據法、管轄法院 
本條款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,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所發生起因於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或與「宏華國際商標」有關連的紛爭,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。

九、聯絡方式 
希望以本條款許可外,想要申請特定用途的許可,請與我們聯絡。

本條款於 
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制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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